(2016)闽0430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3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孔某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张某某与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香梅代理审判员 刘兴平人民陪审员 王昭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朝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