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张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60号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东,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树华,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大丰歌农资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