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薛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xx,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2016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薛xx驾驶夏利牌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双鹤小区小白烧烤门前左转弯时,遇被害人郑xx(男,57岁)酒后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郑xx受伤送往医院救治,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郑xx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薛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薛xx于2016年4月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谅解书及协议书,证人高xx、田xx的证言,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及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薛xx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x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文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宏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