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利超、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超,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超,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得元,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