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延云与部景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终5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虹桥区物美超市营业员,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部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鲁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部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立案后向马某某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送达地址为“章丘市宏昌东区8号楼西单元6楼东户”,邮件由马某某继父姜纪才代收。该地址不是马某某的户籍地址,马某某也不与姜纪才共同生活,姜纪才不是马某某的同住成年家属,因此一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而且马某某与部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一审在马某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彩礼为85000元,没有证据。部某辩称:马某某婚前与其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其继父姜继才是其同住成年家属。马某某索取巨额彩礼,婚后拒绝和部某同床生活并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部某、马某某离婚;2.马某某返还彩礼85000元;3.马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某、马某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15年5月16日订婚,2015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3日举行婚礼,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2015年7月14日马某某离家出走,经部某及马某某家属寻找,2015年7月16日晚在一烧烤店将与另一关系密切男子吃饭的马某某叫回家中,但当晚马某某又乘坐该男子驾驶轿车离家未归。另查明,部某为结婚共给付马某某彩礼8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马某某、部某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且马某某在蜜月期间离家出走,并与一男子关系密切,虽经部某叫回,非但未悔改,而是愈演愈烈,当晚深夜乘坐其他男子轿车离开,经自己母亲报警也不联系,应认定马某某对婚姻失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对部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部某给付的彩礼,系以双方结合共同生活为前提,但马某某在接受彩礼后虽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且马某某对双方的婚姻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部某要求马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一、准许部某与马某某离婚。二、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部某彩礼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部某负担75元,马某某负担7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马某某与部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及彩礼为85000元外,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部某提供的马某某送达地址向马某某送达应诉材料时,由马某某继父姜纪才代收。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姜纪才是否系马某某同住家属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程序失当;一审法院依缺席审理所认定部某与马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亦显属失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马某某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留下和好的机会以挽回婚姻。本院认为,双方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订婚后共同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均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因此应给予双方一次自行和好的机会。故部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马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二、不准被上诉人部某与上诉人马某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被上诉人部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