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耀红等诉丁海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丁海玉,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财保18号申请人郭耀红。申请人郭龙。申请人郭婷。申请人涂增菊。申请人程久弘。申请人程金玲。被申请人丁海玉。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与被申请人丁海玉、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海玉、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车辆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海玉、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价值145万元的车辆或房产等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丁海玉、安徽省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145万元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用于本案担保的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公司保单号为×××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申请人郭耀红、郭龙、郭婷、涂增菊、程久弘、程金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曾武军审判员 施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