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海燕与李森、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燕,李森,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801号原告:胡海燕委托代理人:张晖,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被告: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2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3楼。负责人:蔡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燕与被告李森、浙江金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海燕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