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广照与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广照,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183号原告:卢广照,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国辅路12号。法定代表人:程晓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庭晓,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广照诉被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广照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广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广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卢广照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