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博与陈宝洋、倪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洋,王博,倪丽珍,连正辉,梁贤义,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博。原审被告:倪丽珍。原审被告:连正辉。原审被告:梁贤义。原审第三人:李建。上诉人陈宝洋因与被上诉人王博、原审被告倪丽珍、连正辉、梁贤义、原审第三人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宝洋于2016年8月4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宝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