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洪利与龙清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利,龙清新,侯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利,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龙清新,男,1974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侯立花,女,1974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利与被执行人龙清新、侯立花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0)商商初9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龙清新、侯立花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9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338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0)商商初9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