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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琦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390号原告:李琦,女,1929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公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和,该院院长。原告李琦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8元,退还原告李琦。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