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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亚凤与被执行人孟庆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凤,孟庆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凤,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孟庆爽,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职工,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凤与被执行人孟庆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476号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赵亚凤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476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