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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占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占清,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4054号原告: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占清,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第三人: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中路。法定代表人:胡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占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被告刘占清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阿克苏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阿克苏金土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祖米热·艾麦尔助理审判员安宁人民陪审员孟献成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