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爽,曾用名何喜,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高丽萍,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平市盲聋哑学校教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爽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爽及其指定辩护人占红亮、翻译人高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XXX朝阳X楼XXX店“XXX”内衣店,用随身携带的铁丝将玻璃门上的U型锁打开,将被害人詹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用于打游戏挥霍。2016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XX路“XX小厨”店,从后门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抽屉内的一把钥匙盗走;随后又窜至XX路“XX茶庄”店,用刚刚盗得的钥匙将玻璃门上的U型锁打开,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本黑色笔记本和7张银行卡盗走;继续窜至西门头的报刊亭,钻入亭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抽屉内的200元现金盗走。笔记本和7张银行卡藏匿在度假区太阳城菜市场东侧一楼拐角处的墙上,现金用于打游戏挥霍。2016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百花路新丰小学后门,将一部人力三轮车的锁弄断,骑到武夷山市立医院后门便利店,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收银台内的500元现金盗走。三轮车丢弃在武夷学院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的停车坪上,现金用于打游戏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未作辩解。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爽犯盗窃罪没有意见,提出被告人何爽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XXX朝阳X楼XXX店“XXX”内衣店,用随身携带的铁丝将玻璃门上的U型锁打开,将被害人詹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所盗款项用于打游戏。2016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XX路“XX小厨”店,从后门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抽屉内的一把钥匙盗走;随后又窜至朱子路“XX茶庄”店,用刚刚盗得的钥匙将玻璃门上的U型锁打开,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本黑色写字本和7张银行卡盗走;继续窜至西门头的报刊亭,钻入亭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抽屉内的200元现金盗走。黑色本子和7张银行卡藏匿在度假区太阳城菜市场东侧一楼拐角处的墙上,现金用于打游戏。黑色笔记本和7张银行卡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刘某。2016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爽窜至武夷山市百花路新丰小学后门,将一部人力三轮车的锁弄断,骑到武夷山市立医院后门便利店,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收银台内的500元现金盗走。盗窃用的T型工具遗留在作案现场后被扣押,三轮自行车丢弃在武夷学院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的停车坪上,现金用于打游戏。三轮自行车无人报案和认领,现暂扣押在武夷山市公安局。2016年6月19日,何爽在武夷山市度假区XXX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所盗1700元未退赃。再查明,作案用的铁丝未查获。上述事实有物证T型工具;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何爽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5)武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詹某、张某、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何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属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要求要求对被告人何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爽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爽退赃1700元,返还各被害人;作案工具T型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丹宏人民陪审员 徐像才人民陪审员 游德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