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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席国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席国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席国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019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席国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国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席国巧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席国巧(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91的存款人民币564073.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