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跃鑫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跃鑫,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梁跃鑫,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和顺县牛川乡牛川村人,农民,现住县。被告:李文胜,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芳,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跃鑫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跃鑫、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跃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2015年1月20日,二人向我筹借款20万元,时间为半年,夫妻二人承诺卖给我一套120—130平方米住宅安置房价格以每平方米2500元卖给我,交房前每月按1.5%的利息支付。在2015年4月11日,他二人又因资金紧张,说房子的事很快就解决了,又向我拿了10万元,两次共计30万元。现夫妻二人都杳无音信。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李文胜、魏芳承认原告梁跃鑫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梁跃鑫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