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小岩与封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岩,封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民初918号原告:李小岩,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封小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小岩与被告封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小东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5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为装修茶楼购买原告装潢材料,约定装修完毕根据材料的实际用量结算。2014年10月4日,被告装修工程完毕,共结算材料款8500元,被告要求延期支付,并出具欠款单,签字确认。后被告于当年12月4日付了3000元,余5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被告封小东经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小岩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款单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材料款人洋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欠款人:封小东,2014年10月4日。备:12月4日门市放下叁仟元整”。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500元,后来还了3000元,现在还欠5500元。被告封小东经传唤未到庭,无法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李小岩所举证据的认证:被告封小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为装修茶楼购买原告装潢材料,约定装修完毕根据材料的实际用量结算。2014年10月4日,被告装修工程完毕,共结算材料款8500元,被告要求延期支付,并出具欠款单,签字确认。后被告于当年12月4日付了3000元,余5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5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以清偿。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将所欠货款给原告打了欠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封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李小岩欠款5500元。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封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雯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