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萍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萍,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江萍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萍申请再审称,江萍对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及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江萍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裁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渝公江不立字[2015]44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及渝公江刑复字[2015]007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江萍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追究其房屋被人拆除的犯罪行为。2015年6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渝公江不立字[2015]44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江萍的申请复议进行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渝公江刑复字[2015]007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所作出的上述不予立案通知和复议决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对刑事案件行使刑事侦查权而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江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江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江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