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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东平与廖汉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东平,廖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赖东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廖汉贤,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赖东平与被执行人廖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将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汉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5)将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显跃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