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秀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秀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914号罪犯刘秀江。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沧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秀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6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6月1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7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9月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刘秀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记功奖励三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去剩余刑期。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刘秀江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秀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六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冯光亚、钟玉枢及罪犯证明人张勇、徐洪伟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秀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秀江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