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73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保全费1520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戚 鑫人民陪审员 唐 瑞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