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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01民终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新梅与叶兆健与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梅,叶兆健,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01民终2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兆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琳,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泰史,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新梅、叶兆健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上诉人陈新梅、叶兆健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34.3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陈新梅、叶兆健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新梅、叶兆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玉坤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