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兵垒与张京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垒,张京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977号原告王兵垒,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张京斋,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王兵垒诉被告张京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兵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王兵垒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