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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行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梁远周、吴美香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5行8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法定代表人胡宇,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志平,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梁远周,男,苗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吴美香(系梁远周之妻),女,苗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所作出的(2016)保计生案字第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已进行协调处理,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保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源代理审判员  姚慧君人民陪审员  向明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敏附页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