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海青与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青,赵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249号原告:李海青,市民。被告:赵晨,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青与被告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海青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