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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雷登辉与谢启春、李锦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登辉,谢启春,李锦惠,陈承木,陈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登辉,畲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谢启春,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李锦惠,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承木,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华玲,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罗源县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雷登辉与被执行人谢启春、李锦惠、陈承木、陈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2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谢启春目前仍在宁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锦惠、陈承木、陈华玲电话拒接,避而不见;被执行人李锦惠被本院强制扣划回12827.39元执行款,后多次查询银行,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管所和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启春、李锦惠、陈承木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陈华玲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莲花西区3#楼302单元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符合拍卖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