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班小敏与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小敏,王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198号原告班小敏。被告王锰。原告班小敏诉被告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秀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班小敏以与被告王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小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班小敏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