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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班小敏与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小敏,王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198号原告班小敏。被告王锰。原告班小敏诉被告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秀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班小敏以与被告王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小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班小敏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