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淑香与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香,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5534号原告:林淑香,女,现住庄河市。被告:林艳,女,现住庄河市。原告林淑香诉被告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淑香、被告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北京有一个九鼎投资公司经营的挺好,原告听说后,我带着他一起投资。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属实,钱我还不起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约定月息2分。后经索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林淑香借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