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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庆彬、刘佰领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庆彬,刘佰领,徐建党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庆彬(曾用名蔡利),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大队长,捕前住淮阳县。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由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5日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国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佰领,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队长,捕前住淮阳县。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由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5日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党,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中队长,住淮阳县。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由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的被告人蔡庆彬、徐建党、刘佰领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豫1626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庆彬、徐建党、刘佰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庆彬、刘佰领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大队长、大队长,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建党任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理中队长。淮阳县白楼镇付楼行政村付腰庄村属城市规划区,系三被告人执法管辖区域。2014年四五月份,方某、付某擅自将付腰庄村南侧的东、西两个坑填平,东坑面积为2075平方米,西坑面积为2609平方米。2015年9月份,方某、付某在未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付腰庄东西两个坑上擅自施工建设。被告人蔡庆彬、徐建党、刘佰领发现其辖区域内违建建筑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截止2015年11月2日,付某三层楼房主体基本建成,方某四幢楼房西侧两套一层正在上楼板,东侧两套一层正在建设。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蔡庆彬、刘佰领迫于群众上访的压力安排徐建党向方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责令整改及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但三被告人一直未依法采取立案调查、申请强制拆除等处罚措施。导致付腰庄村民多次上访反映违法建房,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淮阳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将该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经河南中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付某被拆违法建筑价值644614元;方某被拆四幢违法建筑价值862914元,共计1507608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庆彬、徐建党、刘佰领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金春、张某1、方某、付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职文件、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件岗位职责一览表、会议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通知书及违法建筑照片、淮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淮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信访材料,废旧坑塘合作利用协议,河南中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淮阳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264号、(2013)淮刑初字第200号、(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以被告人蔡庆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佰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建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蔡庆彬上诉称,其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150多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蔡庆彬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150万元不能认定为上诉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能全由上诉人承担,建议二审改判,请求判处免刑或缓刑。上诉人刘佰领上诉称,付某的违建房屋不是上诉人玩忽职守行为所致,而且违建的房屋价值也不能认定为损失的数额,上诉人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已经尽到职责,原审法院量刑不妥,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辩称,2015年10月14日之前涉案的违章建筑不属于上诉人所在单位管辖的范围,而且涉案的付某的房屋在10月14日之前已建成,不能将该损失归于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原审法院量刑不妥,建议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上诉人徐建党上诉称,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徐建党任二中队中队长前不负责付腰庄片区,而且十一月份的时候,方某东边的两栋已经封顶了,徐建党的行为也与群众的上访没有直接关系,故上诉人徐建党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庆彬、刘佰领、徐建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中上诉人蔡庆彬、刘佰领的行为造成损失达1507608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蔡庆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蔡庆彬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导致个人损失达150760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刘佰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10月14日之前其已经参与执法,所辩称没有执法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刘佰领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导致个人损失达150760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徐建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徐建党是2015年10月份才调入到城关执法二大队,虽然蔡庆彬供述过徐建党是过了国庆节就到二大队工作了,但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证明徐建党是2015年10月29日代理中队长,徐建党第一次到付腰庄片区执法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此时方某的建筑已经有两橦建筑基本建成,对于方某的建筑评估价862914元完全由徐建党承担显失公平,可以酌情对于徐建党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中关于上诉人蔡庆彬、刘佰领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及上诉人徐建党的定罪部分。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中关于上诉人徐建党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徐建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福友审 判 员  张亚敏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