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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兰亭盛超汽车配件厂与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兰亭盛超汽车配件厂,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90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兰亭盛超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新陈村贾村***号。法定代表人:陈连树,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郭家烟村。法定代表人:郭发山。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兰亭盛超汽车配件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3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3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