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386号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马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