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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风云与马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风云,马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91民初1834号原告:许风云,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马骥,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许风云诉被告马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风云诉称,2011年11月5日,被告马骥的妻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0月3日,被告的妻子去世,但仍欠原告借款17800元未还,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将原借条撕毁作废。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马骥偿还原告借款1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骥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被告的妻子王霞向原告许风云借款20000元,至2014年10月王霞去世时尚有17800元未还,后被告马骥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许风云现金17800元,并在借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条中的欠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了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马骥与王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9年至2014年9月底。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出示的(2016)鲁039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霞向原告许风云借款20000元,后在王霞去世时尚欠178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骥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王霞原系夫妻关系,在王霞去世后其以个人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行为系其对已故妻子遗留债务的自愿承担,至此其已经成为了该笔借款新的债务人,其应当对剩余17800元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17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骥欠原告许风云借款本金1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马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