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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77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无职业。201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奎、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10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葫芦岛银行门前,被告人李林以卖苹果6Plus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骗取被害人侯某1000元人民币。2015年9月22日11时许,在沈阳市北站地区北站地铁B出口附近,被告人李林以卖苹果6Plus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骗取被害人贾某300元人民币及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4日14时,在沈阳市北站地区北站路辽宁省公证处附近,被告人李林以卖苹果6Plus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骗取被害人魏某200元人民币及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50元。2015年11月26日15时,在沈阳市北站地区虎跃客运站北侧花园附近,被告人李林以卖苹果6Plus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骗取被害人丁某2000元人民币。2015年12月19日13时,在沈阳市北站地区南广场太阳鸟北侧地下通道缓步台附近,被告人李林以卖苹果6Plus手机为由用手机模型骗取被害人陈某500元人民币及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李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丁某、魏某、贾某、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手机照片、乘车记录、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李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赃款一千五百五十三元、赃物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模型一部予以没收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李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