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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杨清淑,凌春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凌春喜,杨清淑,凌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04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安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429-8。法定代表人:牟跃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委希,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春喜,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清淑,女,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凌夏,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被告凌春喜、杨清淑、凌夏房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春喜、杨清淑、凌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