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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翁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翁晓雯,沈叶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翁晓雯,沈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法定代表人陈爱军。被执行人翁晓雯,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沈叶明,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晓雯、沈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晓雯、沈叶明支付借款本金149991.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1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7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翁晓雯、沈叶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支行以被执行人翁晓雯、沈叶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翁晓雯、沈叶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