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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有库等6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李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李有库,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有库等6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伟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