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1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13360号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88号6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8261514G。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被告夏克娜,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6元,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重庆聚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