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陆银成、郜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陆银成,郜秀珍,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3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责人于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银成,男,汉族,1949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郜秀珍,女,汉族,1947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陆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陆银成、郜秀珍、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陆银成、郜秀珍、陆某在继承陆艺斌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334549.38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陆银成、郜秀珍、陆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陆银成、郜秀珍、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陆银成、郜秀珍、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