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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友之、李中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友之,李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负责人:朱维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友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李中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友之、李中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友之、李中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友之、李中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3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