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维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军,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冬芝,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半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军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冬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维军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游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乐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维军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2.8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维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维军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维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维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魏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斌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