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迪力夏提·阿力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迪力夏提·阿力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323号被执行人迪力夏提·阿力木,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迪力夏提·阿力木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乌什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基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淑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