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与李明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李明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43号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094-4。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举,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程丽,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