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0223行审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株洲市桃水煤矿机械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桃水煤矿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湘0223行审372号原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董小林,该局局长。被告株洲市桃水煤矿机械厂,负责人:孟小祥,住所地:攸县。原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株洲市桃水煤矿机械厂劳动保障和监察行政处理执行一案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桃水煤矿机械厂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