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城县松灿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连英、江长华、王星荣、俞积材、谢小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城县松灿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连英,江长华,王星荣,俞积材,谢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57593737691),住所连城县莲峰镇中山路48号。法定代表人林兴忠,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连城县松灿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7976141-8),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嘉城商厦1幢109号第二间。法定代表人张连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连英,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江长华,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王星荣,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俞积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谢小雨,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城县松灿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连英、江长华、王星荣、俞积材、谢小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