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韩斌与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光武供电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光武供电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156号原告:韩斌,男。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光武供电所。负责人:孙斌,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斌诉被告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光武供电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韩斌负担。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