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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学红与赵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红,赵智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2793号原告:陈学红。被告:赵智福。原告陈学红与被告赵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智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7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伸缩门1个,约定价格17000元,采取送货上门方式。2015年12月,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其购买的伸缩门送至总寨工业园区“正博种业”,安装后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一直推诿付款。2016年7月19日,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三日内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依约付款。赵智福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伸缩门一个,口头约定单价17000元。2015年12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其购买的伸缩门送至指定地点总寨工业园区“正博种业”,安装调试后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7月19日被告赵智福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陈学红伸缩门现金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三日之内付清。今欠人:赵智福”。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智福向原告陈学红购买伸缩门,并拖欠货款的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购买原告伸缩门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现被告推诿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主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智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学红货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赵智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哲代理审判员  王发斌代理审判员  沈妍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毅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