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熊成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熊成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建平大道。法定代表人:陆效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成林,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舟,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成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确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2日签收了二审开庭传票。2016年10月25日,上诉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未准时出庭,且在当日上午9时27分到庭后又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泽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陈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