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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高有清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清,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高有清,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有清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高有清位于南岗区学府路的商铺、到期后未返还商铺期间的损失、案件受理费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