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曼英与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英,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567号原告张曼英,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常世增(原告配偶),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B41室。法定代表人徐小光,总经理。原告张曼英诉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