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东、XX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江东,XX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濡须宾馆凌风山庄A幢2号。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江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XX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东、XX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江东、XX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江东、XX望连带清偿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本金和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4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627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江东、XX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6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旭 来源:百度“”